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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抢钱也是犯罪

2000-06-07 来源:生活时报 顺义区法院研究室 刘士玉 我有话说

王某和杨某都是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,1999年9月,王某和付某、李某一起来到某职业高中的学生宿舍内,对多名学生采用殴打等手段,强行索要人民币70多元。在被抢的人中就有杨某。之后,杨某就成了王某的追随者,他跟王某再次来到该职业高中的学生宿舍内,抢同学人民币50余元。王某和杨某的行为被察觉后,在老师的教育下于1999年10月3日投案自首。

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王某和杨某在校学习期间,法制观念淡薄,随意殴打他人,强拿硬要他人钱财,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,情节恶劣,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应予惩处。考虑到两人犯罪时均未满成年,且能投案自首,故应对其从轻处罚。故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判决:王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;杨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。

按照我国《刑法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: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按照我国《刑法》第293条的规定: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有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……在该条规定中,没有对犯罪对象的限制,也就是说,不论被侵害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,只要对他们实施了上述行为,就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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